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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所得税法:贸易所得第二部分

来源:联合早报中文网作者:邵湖心更新时间:2020-06-11 13:19: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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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所得税法对职业征税的一般原则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10(a)条,任何来自新加坡的贸易、商业、专业或职业所得,或从新加坡境外获得的所得,均应纳税。《所得税法》没有明确界定“职业”和“职业”。有必要参考判例法来指导解释。

([)。推送({ });02

专业和专业的区别

职业几乎总是意味着某种体力劳动(水管工、木匠、电工、机械师等)。)。相比之下,“专业”指的是某种白领工作(从历史上看,这种比较更强,但今天,任何类型的“知识工作者”,包括职员,都被认为是“专业的”)。

职业通常是一种需要通过经验或培训获得特定技能的工作,但不一定取决于大学学位。这些人包括管道工、电工、机械师等。

专业可以是上述之一,但通常指医生、律师、护士或其他需要大学培训的熟练工人。

尽管职业和职业都表明了个人谋生的方式,但职业比职业更广泛。专业是指人们选择的职业,需要广泛的培训和特殊技能才能胜任。职业需要训练和资格,而职业是一个人从事特定职业的天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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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

“专业”包括需要智力技能的职业,或者由人类智力技能控制的任何手工技能。请注意,“专业”不同于“雇佣”,前者通常通过服务合同提供,而后者通常通过服务合同提供。此外,与后者不同,前者通常涉及一系列或连续的协议。

3.1职业和就业的区别

为了区分“职业”和“就业”,除其他外,必须考虑以下因素:(一)对工作方法的控制程度;(ii)该人是否提供自己的工具或雇用自己的助手;㈢所承担的财务风险程度,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㈣承担责任的程度;(5)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职业”的例子包括雕塑家、外科医生、记者、拍卖商、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等。

3.2职业和就业之间税收待遇的差异

税收待遇的差异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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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职业”

“职业”类似于“使命”,是一个人度过一生的方式。

剧作家(见比拉姆诉格里菲斯(1941) 23 TC 757),赛马线人(见格雷厄姆诉阿诺特(1941) 24 TC 157)和骑师(见荣诉奥康纳[1927)IR 84)都被认为从事职业。

([)。推送({ });与从“贸易”、“商业”或“专业”中赚取收入的纳税人不同,从“专业”中赚取收入的纳税人通常不享受《资本津贴》(即工厂和机械的资本津贴)和《经济扩张奖励(所得税减免)法》中规定的各种奖励。

标题:新加坡所得税法:贸易所得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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