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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确定“上班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彰显人性

来源:联合早报中文网作者:邵湖心更新时间:2020-12-29 16:21: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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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日发表司法解释,确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4种情况,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班途中发生事故是工伤事故。 最高法行政审判长赵大光解释说,下班后,交通高峰时间过后回家是合理的时间。 下班的路上,需要去蔬菜市场买蔬菜,回到家人合理的路线。
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确定,员工上班途中受到本人以外第一责任的汽车以外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旅客轮渡、列车事故的伤害,必须认定为工伤。 这个条款因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而受到舆论的好评。 但是,当时舆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一关注点还是放在“同命等价”上,为“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全国同命等价”而呼吁。 因此,虽然没有对什么是“上班途中”进行充分的讨论,但是最高法这次根据司法解释被细分为4种情况,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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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最高法对“上班途中”的认定,关于两个核心大致是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 上班下班有合理的时间段,如果有正当性的话,就没有必要敲门。 相比之下,合理的路线比较多和复杂。 我有可能回到自己的住所。 这个地址可能还有多个。 除此之外,往返于配偶、父母、孩子的居住地也是合理的路线。 舆论最关注的是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班途中,日常工作生活中必要的活动,例如接孩子、买菜等。 这一规定显然是司法解释中真实符合、充满温情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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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买菜的路上意外地发生工伤”的消息传开了,这意味着在安排与弱者相关的相关制度时,不能剥离政府的责任,必须努力扩大和细分保护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本来的目的是保护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为此进行的不是尽量消除工伤保险基金的赔偿责任,而是在合理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履行责任的“尽保险”。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定“上班途中”工作认定的司法解释表明了人性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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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的说法:“下班回家买菜的路上意外地计算了工伤”,公司的负担加重了。 对于依法不向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不良公司,这句话根据可能是虚假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况下,该使用者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对于依法购买工伤保险的公司,不用担心会增加公司的负担。 相反,负责任的公司也一定期待着工伤保险的“参加”有价值。 自己的员工可以得到更好的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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