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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不堪重负 互联网版权期待理性竞争

来源:联合早报中文网作者:邵湖心更新时间:2020-09-21 15:28:2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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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内容为王”的旗帜下,互联网巨头的版权大战将影视剧的网络版权价格推高至十年前的几千倍。然而,各种“独家版权”现象并没有给影视巨头带来想象中的“高利润”,反而使版权支出不堪重负,行业前景日益模糊。

“独家版权”不堪重负 互联网版权期待理性竞争

“独家版权”模式导致价格飙升

“如果这个行业只关注版权,那么整个行业的前景都不容乐观。”一位视频网站高管承认,高版权价格年复一年拖累了公司的业绩。在过去的十年中,视频网站的并购事件不断发生,高昂的网络版权费并没有回馈给行业,也没有改变行业盈利能力不足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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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独家版权”模式的倡导者认为这一模式促进了网络文化产品的合法化,但“独家版权”与合法化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比如在网络音乐领域,合法化主要是由相关部门推动的,这是国家文化扶持政策效果的体现。国内网络音乐平台“独家版权”的出现是在各大平台开始合法化策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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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现象不是正常市场选择的结果,这通常意味着更高的效率。然而,与中国相关产业目前的发展状况相比,版权价格被炒得很高,平台持续亏损,企业卖血,套利资本绑架文化产业,用户权益一再受损。

今年5月,腾讯、网易、阿里和百度连续三年联合争夺环球音乐的独家版权,最高出价比之前高出10倍。这也意味着其他唱片公司对中国企业的许可费也会上升,这些费用最终会转嫁给消费者。

据业内人士介绍,从目前情况来看,国内网络文化产品的“独家版权”模式已经造成了平台、行业和用户利益三方面的损失。

市场期待网络版权的有序竞争

无论从用户利益还是从行业发展来看,市场都不希望网络文化市场陷入“版权困境”。

“独家版权”对消费者和整个行业都有风险。今年6月,在争夺环球音乐“独家版权”的过程中,许多音乐平台停止了相互“再授权”,导致国内用户不得不同时购买2-3个平台的会员服务,才能顺利下载和收听日常音乐播放列表中的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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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版权”在国际在线音乐行业并不常见。此外,美国法律还对“独家版权”的模式施加了严格的限制:1995年的《美国数字表演权利法》要求,由录音制品版权所有者授权的交互式音乐服务提供商的独家版权许可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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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到2016年,中国唱片公司的收入增长了近三倍,这得益于数字在线音乐市场的增长,也表明中国消费者愿意为正版内容付费。然而,在用户养成真正的消费习惯后,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无限制地使用“版权工具”向用户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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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业内人士还担心,将高成本的“独家版权”转移给用户,可能导致盗版反弹,破坏来之不易的网络音乐版权良好秩序。

规范在线版权竞争需要立法和监管保障

业内人士认为,一个成熟稳定的版权市场需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遏制无序竞争,有必要完善相关音乐产品限制性使用的立法研究,以规范国内网络版权市场的竞争秩序。

在这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2015年,为了给海外体育赛事的版权热降温,国家广电总局发布了一份专项文件,称中央电视台负责重大国际体育赛事国内转播权的谈判和购买,然后通过中央电视台将转播权转让给其他电视台,以避免高价。国家版权局还采访了国内外音乐公司,要求避免授予在线音乐服务提供商独家版权,并避免抬高许可价格和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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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务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反垄断知识产权滥用指南》草案中对知识产权滥用、排除和限制竞争进行了界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立法有望形成中国网络数字文化市场的反垄断机制,遏制“独家网络版权”的过度现象。(记者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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