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必须为海外收入纳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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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居民纳税人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赚取的收入可能要对国外的相同收入征税。
为避免双重征税,新加坡税务常驻公司可申请以下税收减免:
对于从新加坡没有双重征税的国家汇出的收入,可以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50A条获得单边税收抵免协议(DTA);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50条,对从与新加坡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汇出的收入给予双重税收减免
根据新加坡所得税法第48条,从英联邦国家汇出的收入可以享受英联邦税收减免。自2010纳税年度以来,该款已被废除。
([)。推送({ });为了提高新加坡作为商业中心的吸引力,促进服务出口,2003年和2004年的预算宣布,来自某些外国来源的收入可以在新加坡免税。
海外收入的范围包括:
外国股息
就免税而言,如果股息是由非新加坡纳税居民公司支付的,则股息是来自外国的股息。这一待遇也适用于外国股息,可能是指定的新加坡居民纳税人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的收入(例如新加坡银行税务居民收到的股息)。此外,享受免税不需要所有权。
外国分行的利润
外国分公司是指新加坡公司在外国注册的分公司的经营活动。外国分支机构的利润是指外国分支机构在新加坡境外经营的贸易或业务的利润。不包括外国分行的非贸易或非商业收入。
外国服务收入
服务所得是指特定居民纳税人在其行业、专业或者业务中取得的专业、技术、咨询或者其他服务所得。如果服务是通过外国的固定营业地提供的,则服务收入被视为来自国外。
如果您在国外经营,如果您满足以下条件,您的服务收入将被视为新加坡的来源:
a收入来自新加坡境外提供的服务;
税款应根据与外国签订的单边税收抵免协议中的避免双重征税条款在外国支付。
固定营业场所是指特定居民纳税人或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或建筑区域。
在下列情况下,营业地被视为固定营业地:
它具有永久的特征
它随时由指定的居民纳税人支配。在特定地点只有指定的居民纳税人并不一定意味着该地点被他们处置。例如,纳税人定期向主要客户提供审计服务。这并不意味着该财产是由纳税人出于其行业、专业或业务的目的而处置的。因此,它们不构成固定的工作场所。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经常将其用于贸易、商业或服务。
指定的居民纳税人不会将它仅用于辅助或准备活动。
在新加坡获得的外国收入
来自以下情况的收入将被视为在新加坡获得的外国收入:
汇往、传送或带入新加坡;或者
适用于或用于支付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产生的任何债务;
申请购买带入新加坡的任何动产。
这些外国收入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后将不被征税。
但是,必须在2003年6月1日或之后收到,才有资格获得FSIE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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